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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 | 信托是家族传承的优质工具


 


乔长龄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2020年5月,广东金桥百信家族财富管理办公室成立(各路神仙捧场,新生业务开启 ——广东金桥百信家族财富管理办公室正式挂牌设立),我们以信托为工具、以家族财富管理办公室为模式,为有需要的人士提供法律支持的良好意愿,在两周年之后走出了个什么样的状态呢?其中又有什么需要再思考和调整的呢?在此,我们做个小结。


1

信托的认知市场越来越广泛


两年期间,关于信托事务有了很大的发展变化。


咨询增多


首先,不单止我的客户咨询得越来越多、涉及的内容也越具体,我的律师同事,也越来越多地跟我谈起信托走入法律实践的各种探索,为此加入我们家事和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的律师也不少。


尤其是2021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召开,议题之一是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成为政策的亮点。未来,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将成为我国新的分配基础性制度。这里的三次分配,主要是指由高收入人群在自愿基础上,以募集、捐赠和资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分配,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随着社会发展进入不同阶段,三次分配的占比会有所变化,在一些发达国家,慈善公益的制度体系较为完善,发展相对较好,但我们国家在这方面还有巨大的成长空间。


这一政策,引发了慈善捐赠、慈善信托的各种热议,高净值人群再次关注到自己手里的财富,是否还可以有一个结构优化、权益保障的新路径。为此,我们邀请了国内的专家顾问、香港的律师同行等组织了相关主题的学习,在政策和法律上掌握相关技术,以备为有需要的客户及时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持。


合作增加


其次,信托公司、家族办公室与我们的交流和合作也开展起来,访谈、互动以及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都在推进着这项业务的开拓、发展,我们的视野和思想领域,也随之更宽广、更深远、更精尖。



业务落地


最后,我们在这两年中还切实落地了不同类型的信托事务,这其中,有持巨资设立公益信托的慈善富商,有为家族传承而设立信托的企业家,有为公司长久发展的大股东,也有为保障智障儿子未来生存的普通下岗母亲。不论出于什么目的,这些委托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他们都有一个长久、远大的设想,并且相信信托能够帮助实现这样的目标。



我们为他们完成了信托架构搭建、受托人推荐选择、信托合同谈判、信托文本草拟、信托监察人等全产品链的相关法律事务,还结合达成了慈善基金设立、慈善基金申报等相关法律工具的建立。这些工作,都让我们能实实在在地发挥律师的专业作用,为信托市场的发展做了小小的贡献。


2

信托认知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即便是在政策的推进下,信托市场热度起来了,但是对信托的认知精准度和方向性还是有待提高的,目前主要有以下理解偏差:


01


最常有的就是以为信托是个理财产品。高净值客户主要在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行业中呈现他们的财富能力,金融机构也在为自己的客户提供增值服务,但鉴于本身的行业角度,最直接的当然是客户还在原有的系统内循环、增值。将金钱增值,当然是金融机构的专长,也是客户愿意得到的结果。那么信托在这一层面上理财产品化,也是正常。但信托产品和信托,有时还不完全是一回事。


02


还有就是认为信托是短期行为。虽说信托没有设置存续期间的限定,但本质还是长期、稳定、持续的财产安排计划,对抱有“试试看“而将资金做短期安排的筹划并不匹配。


03


再有就是以为信托有大额资金门槛。信托是个法律工具,本质并不以追求增值保值为目的,但目前受托人被认为必须是持有牌照的信托公司,所以当然少不了跟价值挂勾。


《信托法》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所以自然人也可以成为受托人,也可以仅仅是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没有对财产数额、品类甚至必须增值的法定情形规定。


上面这些误解,有部分原因是市场销售导向的结果,有部分是个人的想当然。通过与专业人士的研判,很快能得到对信托客观全面的了解。


3

 信托可以在代际传承事务中有更多的运用


既然有这样的法律工具存在,如何采用、运用,实现个人的某些目标呢?在个人有明确的意愿之后,天时地利人和也是关键。


这里再归纳一下,信托的优势或者特点主要有四个方面:资产隔离、财产保全、避税和代际传承。在这四个优势中,代际传承应该是目前最能满足需要的


信托被誉为“来自坟墓的手”,这就是针对其传承方面的优势作用而言的。现今我国国民积累的财富体量越来越大、品类众多,继承人的情况也相对复杂起来,简单的一次性执行完毕的遗嘱,已完全不能满足代际传承的需要。加上“富不过三代”的问题,如何让万贯家财平安传世、保障子孙后代的繁衍兴旺,也越来越多地成为一种要求。


《信托法》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除此之外,我在承办诸多离婚案件中,也遇到涉及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等资助时,毫无保留的父爱母爱因出资受到巨大伤害,受助子女也难以释怀的情形。作为专业律师,要有发现问题的能力、更要有解决问题的答案,我认为信托也可以被借鉴和运用在这一类型的家事事务中,既可以支持子女的生活安置,又可以保全父母之爱,是一个两全其美的优质选择。


案例

徐款男与吴财女结婚,婚前徐款男有一房产A,是其父母提供大部分资金200万元购买。结婚时,徐父母还特地给了儿子300万元,作为婚后创业基金。小两口婚后为购置大房子,卖掉A,购置房产B,这其中又有徐父母出资100万元,还不时提供按揭款。同时,徐父母也看中另外一套房产C价值600万元,但因购房政策限制,便落名儿子徐款男名下。生活中,徐父母又帮带孩子又出钱买菜买米,每月开销不小。如今找到律师,是因为吴财女提起离婚,要问问律师,这些钱都是徐父母拿的,却要分给吴财女有这个道理么。用徐父母的话就是“又出钱又出力,都白瞎了,想的都睡不着觉......”


大多数父母的钱都来之不易,但为了子女都毫不吝啬。但是如果遇到子女离婚,都会卷入这样的窘境,善良的爱不能善报。


4

信托未来蓝海潮涌,众人拾柴火焰高


《民法典》已颁布实施,这样一部法典,不只是法律的简单集合,更是将所有的民事行为放在一个平面上,融会贯通。婚姻和继承,也将逐渐融入契约的理念,家庭不再是关起门来自说自话的模糊状态,社会性平面化的“管理”模式才是家庭家族发展的有力支持。信托正是将社会属性与个人主张最佳结合的长效的、全面的法律工具。


家之亲情,习惯观念是不好把钱讲清楚的,有“见外”“俗气”的色彩。稍微有些法律观念的家庭,也仅限于私下的交代和沟通,很少拿到明面上讲的。所以,法律工具中除了遗嘱,其他很少被家庭采用。这是认知上的落后,也是没吃过亏的良好愚念,不知道有裂痕的时候再谈钱更是伤不起。信托可以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将经济问题专列解决,执行起来简单,也容易被各方接受。


我们有信托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家办等机构的互助合作,还有大学院校以及政府的民政、妇联等职能部门与我们共议发展,我们身边的许多同事也一直关注、并为信托法律事务的开展提供良多机遇和专业支持。金桥百信政府法律事务部、资本市场法律事务部、银行与金融法律事务部、刑事法律事务部、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和文化产业法律事务部等多位律师都合力为推动信托业务共聚一堂、出谋划策。当然我们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的关欣律师、洪思玮律师、罗锦炫律师、曾金鑫律师、廖定军律师等都是信托业务推进的主力军。


众人拾柴火焰高,更多律师和专业人士一起,在时代的洪流中择机而上,以法律为第一生产力,启动和发挥信托更广泛的社会价值,实现蓝海中潮涌效应。


金桥百信的尚法勤勉精专共赢,就是在我们每一个不断的实践中呈现的。


信托市场,等待我们的引航。


供稿 | 乔长龄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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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百信 招贤纳士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1995年在广州设立,是国内第一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广州市CBD核心——珠江新城超甲级写字楼高德置地广场G座楼24、25楼,办公面积近5000平方米,执业律师逾460人。2015年事务所启动改制和创新管理,2019年凭借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和优势顺利入选ALB 2019年亚洲最大50家律师事务所,2020年被评为2016-2019年度广州优秀律师事务所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因不断壮大需求,诚邀志同道合的法律精英加盟,携手合作、共创美好金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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